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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纪元视点】步步设防,职业卫生三同时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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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7-08-24 07:59:54【

        7月24日,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在安监总局官网推送了“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再一次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划定了红线,2017年5月1号之前的项目,必须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5月1日之后的,都要补!我记得以前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颁布的时候,也划定了这样的红线。后来每次《职业病防治法》新版颁布,都也有这样的红线要求。

六、如何依法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90号令第39条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和90号令均要求安全监管部门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两种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相应处罚:

一是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以后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全面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法律规定各项要求。即: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预评价,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要责令限期补做设计,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控制效果评价,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要按规定责令限期补做验收。

安全监管部门不能仅以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来替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全面落实。逾期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90号令第39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是在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之前,已经正式投产运行没有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在此之前的5月26日,广东省安监局官网发布粤安监〔2017〕108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0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1 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按规定组织评审,责令其将预评价成果应用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中。[补做!]

2 对于正在施工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按规定组织评审,责令其按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做!]

3 对于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按规定组织评审通过后,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补做!]

4 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档案、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现场管理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职业卫生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执法查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7号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还要依法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不做的,必须处罚!这一条与职业健康司有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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